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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的权利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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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具体内容

纳税人权利

纳税人是中国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是国家财政的主要承担者。中国税收法治的进展是否良好,国家财政收支的运行是否稳健,与纳税人的权利是否获得有效的保护,义务是否得到切实的履行,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长期以来,中国对纳税人问题的研究,往往局限于纳税人的税收负担和履行纳税义务等方面,忽视了对纳税人权利的研究,以致在税收实践中形成了根深蒂固的"纳税人只有纳税义务"的税收观念,严重地制约了中国依法治税的进程。

简介

纳税人权利是税收法制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是商品经济的必然要求。纳税人权利作为税法的基础和核心问题,已引起国内外税收立法者日益广泛的关注。2009年12月初,中国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公告,明确了纳税人的权利与义务。
概述

纳税人权利作为税法的基础和核心问题,目前已引起国内外税收立法者日益广泛的关注。市场经济发达国家十分重视强调纳税人权利,先后通过立法建立起行之有效的纳税人权利保障机制。客观而言,中国对纳税人权利的关注还刚刚开始,《税收征收管理法》虽对纳税人权利作出了一些规定,但无论在立法内容或是可操作性等方面都无法起到十分有效的保障作用。

2009年12月初,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相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明确了纳税人的权利与义务。

产生发展

发展规律

纳税人权利是税收法制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是商品经济的必然要求。纳税人权利不是与生俱来的,也不可能自发地生长出来,而是来源于法律规定。有税必有法,有法必有义务,权利则是税法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在不同社会及其发展的不同阶段,以及在不同国家,由于多种原因,税收法制程度差别较大,税收法律关系的内容也迥然不同,但考察法律关系确定的权利、义务内容的演变,可以摸索纳税人权利的产生、发展的一般规律。

折叠资本主义社会发展

税收法律主义原则不仅确立了纳税人权利观念,而且随着税收法律主义原则的逐步贯彻实施,纳税人权利范围及其维护程度与日俱增。税收法律主义原则的确定,不仅确立了纳税人权利观念,而且从法律程序上保护了纳税人权益。推行税收法律主义,既能保证征税权主体国家的权利的实现,又能保障纳税主体的权利,同时有利于促使纳税人在公正的程序下履行纳税义务。因此,自1215年英国"大宪章"第一次对国王征税权的限制性规定以来,从1629年的《请愿书》、1689年国会制定的《权利法案》,到现代各国纷纷把税收法律主义作为宪法原则加以规定,如,美国宪法第一条规定征税的法律必须由众议院提出;法国宪法第34条规定"征税必须以法律规定";日本宪法第84条规定"征收新税或改变现行税收,必须以法律定之",等等,这些都无疑标志着纳税人权利的确认并受到法律上的维护。

随着税收法律主义的逐渐实行,纳税人权利的保护由最初强调税收的征收必须基于法律的规定才能进行并且只有按法律规定征收发展到通过法律规定纳税人在税款征缴过程中享有各项具体权利。而且随着时间推移,这种具体权利范围呈现不断增多态势。如英国、美国、加拿大、法国、香港等国家和地区,至目前为止已形成了包括享有礼貌、周到服务、公正复查、获取信息、权益保障、上诉、复议等在内的一系列权利,甚至,有些国家如美国、加拿大等还制定并颁布了纳税人权利法案、纳税人权利宣言。

中国发展

中国纳税人权利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逐步发展起来的,起步晚、发展快、范围广泛。新中国成立以来至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的三十年间,中国纳税人权利基本上处于空白状态,这是与三十年间的税收制度、政治经济形势相适应的。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前,由于国家实行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政企不分,管理集中,习惯于行政手段的工作方法,作为经济杠杆的税收制度具有浓厚的计划性、行政性,企业(其中主要是国有企业)是否纳税、纳多少税、自主支配的收入等基本上都交由政府集中支配,企业既无义务可言,更无权利可享。改革开放以后,以市场化为取向的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相继打破了体现传统计划经济体制的税收制度,特别是进入20世纪80年代以后,中国税制建设的步伐明显加快,彻底改变了过去运用行政手段采取的非规范性征税方式,建立起了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权利义务对称的规范性的税收法律制度。至目前为止,国家先后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等税收法律、法规,不仅明确规定纳税人的纳税义务,而且相应地赋予纳税人应享有的各项具体权利。这些具体权利分布在纳税人在纳税过程的税前、税中、税后三个阶段,权利范围十分广泛。

阶段分类

折叠税前权利

指纳税人在取得税务登记证成为正式纳税人后,到缴纳税款之前应享有的权利。包括:

(1)财会设置权。依据《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财务通则》,纳税人有权选用适合自身情况的财务会计处理方法;而且,纳税人在按规定填写《税务登记表》,提供相关资料后,有权要求税务机关在15日内发放税务登记证。

(2)纳税人有权通过一些可以得到的便利渠道,从纳税主体的角度出发,对现行税制规定、征管执行方式、税收服务体系等涉及征纳双方的税务事宜,向有关职能部门提出合理化建议。

(3)知情权。纳税人自办理税务登记开始,即成为税务机关的服务对象,有权得到相应的纳税指导,包括与自身生产经营范围、性质有关的税法规定、具体税种、税率、税务会计处理、税收处罚等,为正确纳税做好必要的准备。

折叠税中权利

折叠税后权利

缴税完毕并不意味着纳税活动的结束,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后,有权监督税务征管行为。税后权利包括:

保密权
纳税人为避免重大的经济损失或正当权益遭到侵犯,有权要求税务机关对其提供的一些生产经营状况、财务信息、商业秘密或私人隐私予以绝对保密。
申请退税权
纳税人多缴税款,在结算纳税之日起3年内,可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求偿权
税务机关在执法过程中若因自身原因造成纳税人不应有的直接经济或精神损失时,纳税人有权向有关部门申请索求赔偿。
复议起诉权
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处理决定及采取的强制执行措施和税收保全措施不服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对不同性质的行为,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向作出决定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者,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监督检举权
有权监督税务职能部门依法治税行为,检举揭发贪污受贿的不法分子,以保证取之于民的税收真正用之于民。
纳税人权利-具体权利
纳税人在履行纳税义务过程中,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知情权
纳税人有权向政府了解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与纳税程序有关的情况,包括:现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税收政策规定;办理税收事项的时间、方式、步骤以及需要提交的资料;应纳税额核定及其他税务行政处理决定的法律依据、事实依据和计算方法;与我们在纳税、处罚和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发生争议或纠纷时,纳税人可以采取的法律救济途径及需要满足的条件。
保密权
纳税人有权要求政府部门为纳税人的情况保密。政府部门将依法为纳税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保密,主要包括纳税人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和主要投资人以及经营者不愿公开的个人事项。上述事项,如无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或者纳税人的许可,政府部门将不会对外部门、社会公众和其他个人提供。但根据法律规定,税收违法行为信息不属于保密范围。
税收监督权
纳税人对政府部门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如税务人员索贿受贿、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滥用职权多征税款或者故意刁难等,可以进行检举和控告。同时,纳税人对其他纳税人的税收违法行为也有权进行检举。
纳税申报方式选择权

纳税人可以直接到办税服务厅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也可以按照规定采取邮寄、数据电文或者其他方式办理上述申报、报送事项。但采取邮寄或数据电文方式办理上述申报、报送事项的,需经纳税人的主管税务机关批准。

纳税人如采取邮寄方式办理纳税申报,应当使用统一的纳税申报专用信封,并以邮政部门收据作为申报凭据。邮寄申报以寄出的邮戳日期为实际申报日期。

数据电文方式是指我们确定的电话语音、电子数据交换和网络传输等电子方式。纳税人如采用电子方式办理纳税申报,应当按照我们规定的期限和要求保存有关资料,并定期书面报送给政府部门。


申请延期申报权
纳税人如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政府部门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核准,可在核准的期限内办理。经核准延期办理申报、报送事项的,应当在税法规定的纳税期内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者政府部门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
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权

如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以参照省级税务机关的批准权限,审批纳税人的延期缴纳税款申请。

纳税人满足以下任何一个条件,均可以申请延期缴纳税款:一是因不可抗力,导致您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二是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申请退还多缴税款权
对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政府部门发现后,将自发现之日起10日内办理退还手续;如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政府部门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政府部门将自接到纳税人退还申请之日起30日内查实并办理退还手续,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
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权

纳税人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书面申请减税、免税。减税、免税的申请须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减税、免税审查批准机关审批。减税、免税期满,应当自期满次日起恢复纳税。减税、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政府部门报告;不再符合减税、免税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如纳税人享受的税收优惠需要备案的,应当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及时办理事前或事后备案。





基本信息

所属领域 税收管理
一级事项 纳税服务 二级事项 纳税人权利
公开时限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 公开方式 主动
公开依据 《税收征收管理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权利与义务的公告》
公开主体 厂窖镇
公开层级1 乡、村级 公开渠道和载体 政府网站,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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