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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单位将工程、业务发包或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或违反规定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的处罚

详细信息

对应本级政务服务事项名称

基本信息

所属领域 城市综合执法
一级事项 行政执法 二级事项 行政处罚
公开时限 制定或获取信息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 公开方式 主动
公开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8次会议通过;根据2011年4月22日主席令第46号修正)第六十五条 发包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 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并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吊销资质证书,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十六条 本法规定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依照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职权范围决定。 依照本法规定被吊销资质证书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30日国务院令第279号,根据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令第687号修订)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并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五条 本条例规定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决定。依照本条例规定被吊销资质证书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00年9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93号公布 根据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令687号修订)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发包方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4.《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2017年5月27日湖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一)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 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二)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露天烧烤污染、城市焚烧沥青塑料垃圾等烟尘和恶臭污染、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烟尘污染、燃放烟花爆竹污染等环境保护管理方面的行政处罚权。
公开主体 南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公开层级1 县级 公开渠道和载体 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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