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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符合商品房预售条件进行预售的处罚

详细信息

公开具体内容

法定依据

1.《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六十八条 
2.《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8号) 第三十九条 
3.《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2004年建设部令第95号) 第十三条

裁量规则

1.《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预售商品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预售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第四十五条第一款 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四)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2.《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8号)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预售商品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已收取的预付款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
3.《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2004年建设部令第95号)
    第十三条 开发企业未按本办法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预售商品房的,责令停止预售、补办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已收取的预付款1%以下的罚款。

法定期限

违法行为被发现之日起两年内

基本信息

所属领域 城市综合执法
一级事项 房地产管理 二级事项 不符合预售条件预售商品房
公开时限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公开方式 主动
公开依据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公开主体 厂窖镇
公开层级1 乡、村级 公开渠道和载体 政府网站,公开查阅点
公开层级2 乡、村级 公开渠道和载体 政府网站,公开查阅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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