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益阳市义务教育阶段随迁子女 在益就学指导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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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 阳 市 教 育 局 益教通〔2018〕16号 益阳市教育局 关于印发《益阳市义务教育阶段随迁子女 在益就学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市)教育局、安化县教育和体育局、大通湖区社会发展局,市直有关学校: 现将《益阳市义务教育阶段随迁子女在益就学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基础教育科反馈。 益阳市教育局 2018年2月26日 益阳市义务教育阶段随迁子女在益就学 指 导 意 见 为了保障益阳市随迁子女依法接受义务教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78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统筹推进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7]2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本意见适用对象为年龄在6周岁至14周岁,处于义务教育阶段,并随父母来我市居住的有学习能力的非益阳户籍的进城务工、经商、就业等随迁人员子女。 二、凡在户籍所在地有监护条件的随迁子女,应在户籍所在地接受义务教育;户籍所在地没有监护条件,符合计划生育政策,且其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在我市已取得居住证,或取得暂住证并至当年8月底前已在我市实际居住8个月以上(各地可根据学位实际作出适当调整),同时,其父母一方或法定监护人与我市用人单位签订一年及以上劳动合同或取得工商部门营业执照的,可以在我市申请就学。 三、随迁子女入学时,须提供以下相关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一)家庭户籍本和父母或法定监护人身份证; (二)父母双方或法定监护人在益的房产证或有效暂住证、房屋租赁证明; (三)父母一方或法定监护人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工商部门的营业执照; (四)适龄儿童的预防接种证; (五)流出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批准的学籍转迁证明(一年级除外); (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报告单(八年级生物、地理成绩证明)。 四、随迁子女在益阳就学,按下列办法办理手续: (一)申请人在规定报名时间内持上述材料到实际居住地所属教育服务区域的学校报名,如居住地学校接受有困难,由居住地学校受理登记后统一报居住地的区县(市)教育局行政部门统筹安排。 (二)居住地的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随迁在我市的实际居住和工作时间为依据,就近或相对就近安排其子女就学。 对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随迁子女,进入居住地学校或经居住地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就学时,接受学校必须按本校当地学生同等对待。 五、随迁子女转学一般以学年为期限。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随迁子女在益阳就学,应提前1个月向实际居住地学校提出申请,按照各区县(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规定办理转学。 六、各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坚持“育人为本”的原则,维护随迁子女在校的正当权益。要确保随迁子女在接受教育、参加团队活动、文体活动、社会实践活动及实行奖惩、评优评先等方面与本市儿童少年享受同等待遇。要加强与学生家长的联系,及时了解学生思想、学习和生活等情况,帮助学生克服困难,尽快适应新的学习环境。 七、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将随迁子女就学问题纳入本地区教育事业发展规划,保障随迁子女接受九年义务教育。解决随迁子女就学问题以公办学校为主。公办中小学要充分挖掘潜力,尽力接受随迁子女就学。 八、各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要对随迁子女学校加强管理与监督,定期对学校办学情况进行检查指导,进一步规范办学行为,提高教育质量。 九、建立随迁学龄期子女的登记制度。各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随迁学龄期子女的实际情况,制订进城务工子女入学方案。要进一步健全义务教育证书制度,做好《就学联系函》的登记管理工作,加强学籍管理。 十、各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依法保障义务教育阶段随迁子女就学。 |
基本信息
所属领域 | 义务教育 | ||
一级事项 | 学生管理 | 二级事项 | 优待政策 |
公开时限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公开方式 | 主动 |
公开依据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党和国家民族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教育部、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台湾同胞子女在大陆中小学和幼儿园就读工作的若干意见》等 | ||
公开主体 | 南县浪拔湖镇人民政府 | ||
公开层级1 | 县级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政府网站,两微一端,公开查阅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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