沅政务办发〔2021〕2号
《沅江市政务公开专区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沅江市政务公开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
2021年7月27日
沅江市政务公开专区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益阳市关于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的部署要求,打造全市规范统一、集中展示的政务公开阵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以下简称《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务公开专区是指在市政务服务大厅,镇、村级便民服务中心等场所设置的,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政府信息查阅服务的场所。
(一)政务公开专区应设立在显著位置,开辟相对独立区域,悬挂张贴相应标识标牌,公布查阅服务指南和服务规范。
(二)政务公开专区要提供能容纳一定人数集中查阅的场地设施,配备相应的桌椅、服务(咨询)坐席。
(三)政务公开专区要配备公开资料展示架,用于陈列部门单位送交的政府信息;配备政府信息纸质及电子文本的存储、保管与管理设备;配备显示屏、触摸屏、政务公开查询电脑、打印机、高拍仪等设备,满足查阅人网上查询、复制等需求。
(四)政务公开专区要配备足够工作人员,安排专人负责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利用,熟知工作相关要求,能够提供咨询服务,并做到灵活调配。
(五)政务公开专区要建立健全政府信息的接收、整理、保管及利用制度,及时更新所保管的各类政府信息,新接收的政府信息要在接收后5个工作日内提供对外查阅服务。
(六)各政务公开专区要及时向相应的主管部门报送政府信息送交和查阅利用情况,为主管部门加强和改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提供参考依据。
第三条 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条例》规定,在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向政务公开专区提供政府信息。主要包括:惠民惠企政策汇编、办事指南、便民服务手册等文件资料。
第四条 市政府办政务公开室要会同政务公开专区的主管部门,共同制定和完善规定条例,督促单位部门及时送交《条例》规定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各部门单位要将工作进展、创新做法、碰到的问题等落实情况向市政府办政务公开室报告。
第五条 市政府办政务公开室负责协调、监督政务公开专区建设;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和各镇街道中心为政务公开专区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推进政务公开专区建设及日常管理服务工作,完善各项工作制度并贯彻实施;市政府办政务公开室要会同市政府督查室、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对政务公开专区服务情况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建立完善督查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并纳入年终考核。
第六条 政务公开专区主管部门要定期对从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人员进行相关业务培训,定期对政务公开专区建设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 全市其他行政机关、公共企事业单位设置的政务公开专区,可结合工作实际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或参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