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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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生态环境建设,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建设部《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2号)、《湖南省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125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绿线的划定和监督管理等行为适用本办法。城镇体系规划所确定的,城市规划区以外的防护绿地、绿化隔离带的绿线的划定、监督和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所称城市绿线,是指市城市规划区内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包括已建成绿地的控制线(以下简称现有绿地)和规划预留绿地的控制线(以下简称规划绿地)。 第三条 下列区域应划定城市绿线: (一)现有的和规划确定的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 (二)现有的和规划确定的居住绿地、公共设施绿地、工业绿地、仓储绿地、对外交通绿地、道路绿地、市政设施绿地、特殊绿地等附属绿地; (三)城市规划区内的河流、湖泊、湿地、水体、山体等城市生态控制区域; (四)城市规划区内的风景名胜区、次生林植被及文物古迹、古树名木等需要确定的保护范围; (五)风景林地、城市绿化隔离带等其他对城市生态环境质量、居民休闲生活和生物多样性保护有直接影响的其他绿地。 第四条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划定城市绿线。 城乡规划、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城市绿线的监督和管理工作。国土资源、城管、环保、房管、林业、水务、交通等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城市绿线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密切合作,组织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确定城市绿化建设目标、责任、标准和总体布局方案,明确各类绿地的基本控制范围,并对下一层次规划中的绿地配置提出指标分配和控制要求。 第六条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根据《益阳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要求,提出不同类型用地的界线,划定其绿线,规定绿地率等控制指标和绿化用地界线的具体坐标。 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建筑总平面方案,应当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上层次规划的要求,明确绿地布局,提出绿化配置原则或者方案,划定绿线界线。 第七条 编制新建公园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的总体规划和修改已建成公园绿地的总体规划,必须符合城市绿地系统规划要求,依照法定程序报批。规划设计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确需变更的,按原审批程序重新审批。 第八条 城市绿线范围内的现有绿地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登记造册并明确管养标准和责任单位。 第九条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经批准的城市绿线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绿地、服从城市绿线管理的义务,有监督城市绿线管理、对违反城市绿线管理行为进行检举的权利。 第十条 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现有绿地和规划绿地,分别由园林绿化、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现有绿线和规划绿线控制图册,建立数据库,实施绿地数据的动态管理。 第十一条 城市绿线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变更和调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按照程序报批后方可变更和调整: (一)因城市总体规划修编对城市绿地布局进行调整的; (二)因重大市政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建设需要调整的; (三)因重大工业投资需要调整的; (四)确需变更和调整的其他情形。 城市绿线的变更和调整应当遵循绿地总量平衡的原则。 第十二条 城市绿线内的土地,不得改作他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以及批准的规划进行开发建设。 第十三条 禁止擅自移植、砍伐、侵占和损坏城市绿线内所有绿地、植被、绿化设施等。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情况,确需临时占用尚未进行绿化建设且近期无绿化建设计划的城市绿线内用地的,必须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确需临时占用已经进行绿化建设的城市绿线内用地的,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明确补偿措施和恢复绿地原状的时限、标准及责任单位后,占用者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绿地临时占用期限不得超过两年,占用期满后,占用者应当按照时限、标准等要求恢复绿地原状。 第十四条 在城市绿线范围内,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当限期迁出。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摆摊设点以及其它对城市生态环境构成破坏的活动。 第十六条 各类建设工程的配套绿化,要按照划定的绿线和审定的绿化设计方案与主体工程同步施工,不得擅自减少绿化面积或者变更绿化设计方案,配套绿化工程要与主体工程同步验收。 建设单位进行房地产开发的,要如实公示建设项目的绿地率、绿地面积以及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建筑总平面方案划定的绿线界线,不得将绿线界线外的其他绿地或者临时性绿地作为其配套绿地对外宣传。 第十七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将城区内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绿化规划建设指标控制纳入方案评审、报建和竣工验收审批程序。 政府投资的新建、改建、扩建绿化工程项目的预算、结算,必须按有关程序报经财政投资评审。 第十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配套绿化面积,确因特殊条件限制达不到规定标准的,经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按所缺面积缴纳城市绿化补偿费,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统一组织异地绿化。 城市绿化补偿费的收费标准由市物价、财政部门拟定,按程序报批后执行。建设单位缴纳的城市绿化补偿费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由财政部门监督使用。 第十九条 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市城市总体规划、绿地系统规划和城市发展需要,编制下一年度公园绿地、园林单位建设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自筹资金的公园建设项目,应由投资者提出申请,纳入全市公园绿地建设计划。 第二十条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工作联系和协调制度,相互配合做好城市绿线管理工作,定期对城市绿线的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及时纠正,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摆摊设点以及其他对城市生态环境造成破坏活动的,由市城管执法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城市绿线范围内违规审批建设项目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
基本信息
所属领域 | 市政服务 | ||
一级事项 | 城市园林绿化管理 | 二级事项 | 城市园林绿化行政审批 |
公开时限 | 信息形成(变更)20个工作日内 | 公开方式 | 主动 |
公开依据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
公开主体 | 资阳区长春镇人民政府 | ||
公开层级1 | 县级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政府网站,公开查阅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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